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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红检“三抓三促”进行时• 铸忠诚警魂】网络隔空猥亵儿童?红古检察:从严惩治!

时间:2023-05-12 08:48:54 来源:  作者: 点击数:

   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条件的改善,越来越多的人依赖网络,甚至很多未成年人,也是人手一部手机,沉溺于网络,在社会经验不足,辨识能力较差的情况下,导致很多未成年人,在网络聊天的过程中,遭到“隔空猥亵”的侵害。


【案件速递】

   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,被告人包某某(系成年人)以满足个人性刺激为目的,通过其名下昵称为“可可*”的某短视频平台账号,将自己伪装成12岁的女性儿童,利用该平台私信功能,与多名陌生女性儿童私聊淫秽话题,向多名女性儿童发送隐私部位图片及视频,并诱骗多名女性儿童拍摄个人隐私部位照片、视频供其观看。

   在审查逮捕阶段,红古检察对犯罪的基本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,从快作出批捕决定。针对网络犯罪案件取证难度大、被害人分布范围广的特点,提出了具体详细的继续侦查意见,引导侦查人员找准侦查方向,为提起公诉打好基础。

在审查起诉阶段,注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,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条。在庭审当中,公诉机关以被害人为单元,分组出示相关证据,再结合相关被害人陈述,全面展示了犯罪过程和社会危害性,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。

   针对被告人包某某专门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,以诱骗手段隔空猥亵多名儿童,社会危害性高,公诉机关提出了有期徒刑八年的量刑建议,经红古区人民法院审理,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,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八年,判决作出后,包某某息诉服判,一审判决现已生效。

【红古检察普法时间】

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

猥亵儿童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:

(一)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;

(二)聚众猥亵儿童的,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,情节恶劣的;

(三)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;

(四)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。

根据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》

   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。在网络环境下,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,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,但通过QQ、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、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、视频,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、敏感部位,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,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,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。

【检察官提醒】

近年来,我国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迅速提升,低龄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。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,自我防范保护意识较弱,而网络空间违法犯罪手段更具隐蔽性、迷惑性,监护人应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方面的教育。

使用网络时:

不要随意添加陌生人

不要轻信陌生人

不要随意透露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

不要将自己的隐私照片、视频发给陌生人

要在家长在场时或经家长同意后再进行网络交流,同时,无论在网络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,遇到危险时,一定要第一时间向家人、老师、司法机关求助!